关于对浙江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房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明(案号:房应急罚〔2025〕11号),2025年7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对浙江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房县尧治河力澳矿业有限公司长岭磷矿项目部在抽查检查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序号38 裁量阶次A的规定,房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浙江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