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房农(兽药)罚〔2025〕2号

索引号
01145506X/2025-4792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09:46:49
发布机构
房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房农(兽药)罚〔2025〕2号

当事人:湖北WDDW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76974403

住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明

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6236

2025年8月4日9时08分,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WX9932112025080101501),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居民汤某辉投诉:湖北WDDW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宠物用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该产品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无兽药批准文号,属于假兽药。诉求农业农村局介入处理。                                                      

本机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投诉问题进行初步核查。2025年8月4日9时20分,执法人员电话向投诉人汤某辉了解具体情况:“投诉人于2025年7月28日在淘宝商城购买了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7盒,产品外包装标注:【兽药名称】:通用名称:三黄双丁片,商品名称:癌瘤平,主要成分:黄芩、黄连、黄柏、双丁等,功能:用于毒淤内结所致患宠本品活血化瘀。消淤散结:可弱小瘤体增强机体免疫力延长生存时间,规 格:8片/板 *4板/盒,有效期:24个月、批号:2025011709A、生产日期:20250117,有效期至:20270116,生产许可证号:鄂饲添(2020)H06001,生产企业:湖北WDDW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投诉人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所购买产品包装照片。该兽药产品主要成分为中药村、产品标签标注该产品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025年8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向湖北WDDW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唐某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理由、依据,说明来意,在其配合下,对该公司留样室和成品库进行了检查,发现:留样室货架上摆放有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4盒,规格100g/袋,产品包装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使用说明标注:“主要成分:黄芩、黄连、黄柏、双丁等,功能:用于毒淤内结所致患宠本品活血化瘀。消淤散结:可弱小瘤体增强机体免疫力延长生存时间”,具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成品库、原料库未发现库存有该批次产品和同批次产品生产原料以及包装材料。

执法人员对唐某忠进行了询问,唐某忠承认“该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生产的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3件54盒,计324盒。外包装标签标注兽药名称,主要成分为中药材,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批次产品除留样4盒外,其余产品均于2025年4月25日前销售完,共计销售320盒,销售价格2.6元/盒,合计销售金额832元”。在受委托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询到该涉案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该批次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的批生产记录,调查中,当事人立即下达了召回通知,召回各经销网点未销售的涉案产品,减轻危害后果。

2025年8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房农(兽药)先登〔2025〕3号),将4盒留样的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异地保存于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仓库。

2025年8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房农(兽药)先处〔2025〕3号),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4盒留样的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拟依法予以没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收到投诉人退回的涉案产品7盒,并于8月7日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收到召回涉案的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15盒。

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召回涉案的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15盒和投诉人退回的7盒,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送达《房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房农(兽药)先登〔2025〕4号),将当事人召回的15盒和投诉人退回的7盒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异地保存于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仓库。

2025年8月2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房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房农(兽药)先处〔2025〕4号),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22盒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拟依法予以没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经调查核实:2025年1月17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3件54盒即324盒,留样4盒,其余以2.6元/盒的价格销售,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842.4元。8月12日投诉人退回7盒、8月14日召回涉案且未销售的15盒,实际销售298盒,销售金额即违法所得774.8元。同产品包装和生产原料无库存。该批次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主要成分为中药材、标签均标注有兽药名称和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主动召回生产、经营的假兽药,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送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证明本案违法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投诉人微信提供的证据照片3张、电话记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3份、涉案产品照片2张、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发货单据、销售记录、召回和退货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证据四: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主要成分为中药材,标签标注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属于兽药。该兽药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故该批次产品为假兽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生产了批号为2025011709A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产品324盒,以2.6元/盒的价格实际销售298盒,销售金额774.8元。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货值金额为842.4元。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所得为774.8元。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予以审核,该案属于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处理意见适当,且本案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制审核通过。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房农(兽药)罚告〔2025〕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唐某忠当场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74“生产、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生产经营的假兽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生产批号为2025011709A的癌瘤平TM三黄双丁片假兽药26盒(留样4盒、召回15盒、退货7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74.80元;                                    

三、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684.8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2459.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账号:17218801040012428,地址:房县城关镇南街古楼巷1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