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钟小波个体经营户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房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明(案号:房应急罚〔2025〕14号),2025年10月22日,我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对钟小波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了186箱烟花爆竹产品,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130箱限量,超量56箱,超过规定数量的43.08%。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2,裁量阶次B的规定,房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钟小波作出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