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房县HR种植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CMAR6G65
住所:湖北省房县化龙堰镇
经营者:吴某敏
身份证件号码:42272319****261942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房县HR种植家庭农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农场2025年9月16—18日销售黄瓜430kg、辣椒150kg、茄子550kg均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农(农安)责改〔2025〕21号),责令其在2025年9月28日前改正销售农产品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农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26日,又销售黄瓜、茄子共计970kg,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资料。当事人经营者承认:该农场2025年9月16日销售黄瓜100千克、辣椒150千克、茄子200千克;2025年9月17日销售黄瓜80千克、茄子150千克;2025年9月18日销售黄瓜250千克、茄子200千克,均为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指导和法律法规宣传,并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销售茄子120千克、黄瓜150千克;2025年9月20日销售茄子200千克、黄瓜150千克;2025年9月26日销售茄子150千克、黄瓜200千克;合计销售茄子470千克、黄瓜500千克, 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5年9月19日至9月26日,又分别销售3批次470千克茄子和3批次500千克黄瓜,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 巡查记录表1份;
3.《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5. 现场检查照片5张;
6. 当事人农产品检测、销售记录档案复印件1份;
7. 空白承诺达标合格证1本。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送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8日,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予以审核,该案属于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处理意见适当,且本案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制审核通过。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房农(农安)罚告〔2025〕2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农场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农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279“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本着审慎包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柔性执法原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房县支行(账号:17218801040012428,地址:房县城关镇南街古楼巷1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