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房征补告〔2024〕70号)

索引号
01145506X/2025-0576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5日 16:30:35
发布机构
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房征补告〔2024〕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房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房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土城镇花楼门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房县土城镇柳树垭水厂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房县土城镇柳树垭水厂项目等公共利益需要,房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城镇花楼门村土地共计0.1862公顷,用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供水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土城镇花楼门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1862公顷,农用地0.1487公顷(林地0.1487公顷)、建设用地0.037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和《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房政函〔202486号)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58.8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3794万元、安置补助费6.5691万元,合计10.9485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和《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房政函〔20248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据实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该项目用地不涉及耕地,无需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土城镇花楼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城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房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土城镇花楼门村,并已在房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fangxian.gov.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