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房征补告〔2024〕22号)

索引号
01145506X/2025-1157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15:32:02
发布机构
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房征补告〔2024〕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房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房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关镇三海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房县南河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房县南河水资源配置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房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城关镇三海村土地共计0.3956公顷,用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城关镇三海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395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3956公顷(耕地0.0855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公顷补偿标准为:75.9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2.0104万元、安置补助费18.0156万元、青苗补偿费0.2834万元,合计30.3094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关镇三海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关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房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三海村,并已在房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fangxian.gov.cn

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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