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复决字〔2024〕48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湖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05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收到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官正专卖店购买了酒,店铺详情页宣传该酒属于有机食品,但申请人购买到货后未看到有机标签,也未看到证书。综上,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商家未给申请人提供检验报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答复人投诉举报称“湖北****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官正专卖店页面中将售卖的酒宣传为有机食品,但酒上无有机食品标志且商家提供不出有机食品证,涉嫌虚假宣传,具体诉求为退货、赔偿费用、赔偿损失”。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方已将申请人投诉虚假宣传事宜进行了改正,该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网页截图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答复人受理投诉后向申请人出具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415号)、《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调解通知书》(房市监投调〔2024〕第415号)。答复人应申请人的要求,组织线上调解。因被投诉举报方拒绝调解,答复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房市监〔2024〕第415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后答复人又通过12315平台将该投诉事宜处理情况向申请人予以回复。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答复人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全国12315平台分设了“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申请人提出如商家拒绝调解依法立案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情况,不适用于投诉的处理,申请人需要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我要举报”入口进行录入,答复人会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须知、举报须知、同意按纽以及编号为1420325002024060100710056的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北****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 申请人在拼多多***官正专卖店购买了酒,到货后发现该酒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商家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商品购买页面中对该酒进行了有机食品的宣传,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请求贵局依法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本人回复……我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本人**元。”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415号),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受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投诉调解通知书》(房市监投调〔2024〕第415号),申请人收到并作出了回复,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线上调解”。因湖北****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房市监〔2024〕第415号),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反馈,反馈内容为:“……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现场实地核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诉的宣传有机食品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向投诉人送达了调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湖北****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我局执法人员向投诉人送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决定书》(房市监〔2024〕第415号)。”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湖北****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申请人与湖北****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因湖北****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该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馈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对其举报进行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全国12315平台明确分设了“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的入口,申请人应当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视为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本案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信息,也未能提供其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线索的材料。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