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复不受字〔2024〕27号
申请人:车某、车某召、车某、车某章、黄某某、车某、向某
被申请人:房县化龙堰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第一项内容;二、责令被申请人落实修建体育场的选址工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承诺给小组修建体育场,是基于垃圾填埋场在村小组建设使用期间,由于无在建项目环境评估手续,在没有建设项目环境验收情况下,违规生产造成小组居民在空气质量深度恶化中生活长达1年多,给全体居民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期间被申请人和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十堰市环境保护局房县分局均有对此问题作过多次的协调处理,但均没能解决臭气污染的问题。直到2022年,被申请人就实际情况作出了《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一条:为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承诺在***建设文化体育广场,明确了建设费用标准、措施,、选址。要求村委会和小组居民代表一起确定,由被申请人主导协调,该项目将与《**一级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村*小组村民信访诉求办理推进落实回复意见》明确说明:文化体育广场拟定于2月22日前完成选址。3月底完成施工方案设计,8月底以前建成使用。事实上到今天都未见被申请人有任何选址,设计,建设等意愿行为。而被申请人出具的《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的回复与2022年和2023年作出的答复完全相左,不能体现诚信原则。申请人在政府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之后又在臭气污染环境下生活了7个月之久,我们需要政府要有明确的行动,优先明确“文化体育广场”选址,切实逐步落实设计,审批,产权,建设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F42032520******),称“拟以乡村振兴、共同缔造为契机,承诺在**地带建设一处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文化体育活动广场。”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村*组村民信访诉求办理推进落实回复意见》,称“拟定于2月22日前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广场的选址、3月底以前完成施工方案设计、8月底以前建成使用。”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履责申请答复书》,称“为确保**一级路的施工安全,暂时无法对规划在路边的文化体育广场进行施工,待**一级路施工结束后,立即启动文化体育广场的建设工作。”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