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复决字〔2024〕38号
申请人:房县某某店
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房市监处罚〔202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房市监处罚〔202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申请人售卖过期食品后,在未核实举报人投诉内容真实性、检查现场无人证、无购买交易记录且无投诉人现场亲自指认的情况下,仅凭一个投诉举报单就违规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例及行政执法规定的严肃性。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房市监处罚〔202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一、答复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答复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答复人根据《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依法对申请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销售的好丽友双莓派面包、松鼠小贱奶油味爆米花均到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给予扣押并立案。案件办理终结后,答复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房市监罚告〔2024〕154号),告知对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真实性的诉求,
答复人在接到投诉人电话投诉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记录了相应材料,答复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是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答复人根据投诉线索,综合现场检查、物证等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按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单号:PF9932110024042800008),交办单反映:“家人在房县城关镇科技馆四中附近的**生活超市购买方便面、面包、香烟,其中面包已过期,家人食用后不舒服在院治疗,请求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该交办单后,于当日对位于房县城关镇社区**的申请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申请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3盒好丽友双莓派面包、7桶松鼠小贱奶油味爆米花均已过期,涉案食品货值共计40元。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对过期食品当场予以扣押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房市监强制〔2024〕106号)及《财物清单》(编号:〔2024〕106号)。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涉案面包及爆米花2桶,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申请人销售过期食品交办单后,依法对申请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涉案食品货值共计40元。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销售过期食品。根据《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认定申请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共计40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的处罚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经营门店的食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投诉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市监处罚〔2024〕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