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1145506X/2025-2695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09:20:00
发布机构
房县司法局
文号
房政复决字〔2024〕20号

房政复决字〔202420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案不服,向本机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黄酒未按照国标规定标识类型,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我举报到了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我购买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执法人员认定该商品标识问题为标签瑕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对于黄酒不按国标所标注类型的情况列为标签瑕疵,执法人员对于违法企业包庇,具有严重的失职责任。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经调查核实,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且适用法律正确。(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诉公司在产品标签上虽未标注产品风格,但被诉公司提供了黄酒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即使未标注产品风格,也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标签瑕疵。三、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被诉公司下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市场责改〔2024〕944号),责令其立即下架和停止销售所有标识标签不规范的产品(房县黄酒),该公司第一时间已下架房县黄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规定,被诉黄酒属于预包装食品,不是必须要标注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专卖店,以6.43元购了房县黄酒一瓶(500ml)。随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未标识酒产品的类型,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满一千进行补偿。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决定受理,并向被诉公司下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下架和停止销售所有标识标签不规范的产品(房县黄酒)。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2024845)并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诉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黄酒GB/T 13662-201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被诉公司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提供了该黄酒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商品虽未标注产品风格,但并不影响申请人饮用品尝,保障了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认定为标签瑕疵。被申请人向被诉公司下达《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市监责改(2024〕944号)后,被诉公司在第一时间将此商品下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虽然被诉公司在其销售的黄酒外包装上存在标识不规范问题,但该商品经检验合格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被诉商家在收到《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市监责改(2024〕944号)后,已第一时间将该商品下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

告知书》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后,依法予以核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不予立案及理由,后又通过电子送达(微信、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2024845),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2024845)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