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01145506X/2025-2698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16:10:00
发布机构
房县司法局
文号
房政复决字〔2024〕62号

房政复决字〔2024〕62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市监不立告〔2024〕第118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市监不立告〔2024〕第118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作出房市监不立告〔2024〕第118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被申请人:一、关于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冒用商品条码的问题。案涉商品条码扫码显示****企业信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中,对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问题明确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企业与被投诉举报人签订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被投诉举报人受****企业委托生产案涉商品,该商品理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故案涉产品商品条码使用无误,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冒用商品条码情况。二、关于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在本案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案涉产品标签由****企业提供,被委托方作为实际食品生产加工者仅进行物理贴附,委托方****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负责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对外销售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其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委托方****企业。故申请人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平台购买案涉商品,共花费26元,生产商为被投诉举报人。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案涉商品存在冒用商品条码及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市监不立告〔2024〕第118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称:“经核查,被举报人受****企业委托生产你所举报的案涉商品,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故被举报人商品条码的使用不存在冒用的情形。关于你举报的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商信息,根据双方委托协议中约定包装材料由****企业提供,我局对委托方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相关问题线索,我局已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告〔2024〕118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被举报公司与****企业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被举报公司为****企业生产案涉商品。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购买涉案商品。根据《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举报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应当使用委托人****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告〔2024〕1183号)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被举报公司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符合《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存在冒用其他企业商品条码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举报公司与****企业在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产品的包装材料由委托方****企业提供,案涉产品包装未标注委托商信息的违法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而非受委托方被举报公司承担。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告〔2024〕1183号)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过核查后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告〔2024〕1183号)并向申请人送达,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房市监不立告〔2024〕118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