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财政局起草了《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于8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签字盖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反馈县财政局805室。
联系人:丁子俊,联系电话:3220248,13451263277,电子邮箱:dzjupc@126.com。
附件: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县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
房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十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县政府以资本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做到量力而行、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县级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金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弥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县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县属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的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国资局;国资局进行初审后,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财政局。
(三)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县属国有企业。
第十四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局在20日内向有关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