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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延林 因保管不善,将房政林证字(2013)第44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延林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