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陈延林)

撰写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14:57:24
来源
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
房县-自规局


陈延林 因保管不善,将房政林证字(2013)44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延林

202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