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根据省、市局有关部署要求,县局从即日起至8月底,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重点打击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违规销售和经营性“拼、加、改”装等违法行为,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发生。找准质量安全隐患症结,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树立“发现不了问题就是最大问题”的理念。严厉打击销售环节非法改装、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摆监管漏洞,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强化部门协同,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排查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在前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全覆盖摸排,建立经营户台账,完善监管对象信息。应用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现场排查,督促销售主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购销台账。指导经营主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有关规定,配备质量安全员,开展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抽查。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聚焦消费者投诉举报突出、新闻媒体曝光、近年来监督抽查不合格、问题隐患较多的产品和经营主体,以涉及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的指标为重点,加大销售环节抽查力度,实现应抽尽抽。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和“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抽查结果,全面保障抽查质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结果处置。开展销售环节非法改装整治,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外观和合格证不符改装行为,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以及伪造、变造、冒用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违法行为。对联动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经营主体,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开展后处理,督促及时纠正问题,下架、召回、停售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以上发现不合格的,要约谈企业负责人。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生产者生产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将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抽查结果后处理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等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理严重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与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信息通报机制。
(五)坚持“帮管”结合,营造共治氛围。加大经营者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培训力度。增强经营者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知识认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制定整改方案,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倡导销售主体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加大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选购知识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格安全产品,形成良好共治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严格执法。县局将适时对各市场监管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对重视不足、整治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二)构建监管闭环。细化现场检查事项,明确监管标准,应用信息系统,县局质量股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培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立即督促采取措施、防控,立行立改,边查边改,积极有效化解和防控风险,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探索建立追溯机制,倒查问题产品源头。
(三)明确进度安排。4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摸排,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经营主体信息台账,5月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和监督抽查,7月适时开展“回头看”“反复查”。县局将根据信息系统统计结果通报各地行动开展情况。5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8月26日前报送行动总结,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第一时间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