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要求,为持续助力经济回升向好、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房县市场监管局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你拍我查”活动,协同打击网络、民生、商业营销、创新创造创业等领域违法行为。
一、活动主题
价格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你拍我查。
二、活动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价格违法和网络、民生、商业营销、创新创造创业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拍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高效查处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违法行为收集范围
(一)涉企违规收费行为。科技创新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反映突出的违规收费行为;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行为。
(二)教育及相关领域违规收费行为。各类学校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代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校外培训、研学旅游等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三)医药领域违规收费及相关行为。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餐饮旅游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假借科室宣讲会等方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违法行为;假借捐赠、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流通等关键环节,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医疗美容、口腔等领域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相互串通、操纵药品市场价格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旅游领域违规收费行为。旅游商品、酒店民宿、周边餐饮等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行为;线上旅游平台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民生领域违规收费行为。化肥、农药、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以及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
(六)虚假宣传行为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食品或伪高科技、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傍权威”“傍科普”,以“补氧神器”“理疗神灯”等各类养生、医疗名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医疗美容、植发美发、美妆美体、减肥健身、孕产母婴康复等机构通过炮制虚假案例、剽窃图片文案等方式,虚构、夸大自身资质及从业人员情况,或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效果等虚假宣传行为。对儿童化妆品、儿童玩具、学生用品、近视防控、视力保健产品等,使用误导性表述或夸大性用语进行虚假宣传行为。财商教育、早教、就业、公考、考研等各类培训机构对师资力量、培训效果作夸大、不实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混淆行为。指经营者实施以下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八)公平竞争领域。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嫌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竟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均可投诉举报,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具体政策措施等。
(九)打击传销与直销领域。对攀附歪曲国家有关政策、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等网络传销行为;对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诱骗人员从事“拉人头”“骗取入门费”的聚集式传销行为;对直销企业采用挂靠方式的违法直销行为。
四、举报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线索,除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向我局提供线索外,还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举报材料通常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提供的图片、视频材料应清晰,线索和证据材料应客观真实。
五、受理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0719-12315网络渠道:全国12315平台
来信来访地址: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157号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