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保护范围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房县烈士陵园于1988年经县政府《关于加强革命烈士陵园管理的通知》(房政发〔1988〕68号)文件划定了保护范围,但由于县城2013年以前无公墓区、城南居民依习俗散葬凤凰山等诸多历史原因,导致陵园原保护范围内非烈士人员安葬数较文件中统计数只增未减,已不再符合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要求。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有效推进烈士陵园规范化建设,满足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及强军建设和服务备战打仗目标,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代为起草了《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知(送审稿)》。
二、出台依据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2.《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革命烈士陵园管理的通知》(房政发〔1988〕68号)
3.《关于新划定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函》
4.《关于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规划符合性审查意见的函》
三、制定过程
为确保《保护范围通知》符合国家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同时具有可操作性,经局党组多次商议研讨,并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人着手《保护范围通知》的起草工作,并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测坐标等相关资料,现场重新踏勘了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面积28586.2平方米),拟制了红线图。结合县烈士陵园实际情况,于8月9日起草完成《关于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于8月17日最终行成《关于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本次提交的《保护范围通知》,内容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陵园境内土地管理使用、墓位安葬管理、其他规范要求,有效期限等4个部分组成。
1.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原陵园范围的现场踏勘图及对保护范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周边界线,保护范围面积28586.20平方米,合42.8791亩(后附:红线图)。
2.陵园境内土地管理使用。烈士陵园境内土地、树木和各种建筑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严禁在陵园内砍伐、开荒、耕种、放牧、狩猎,入境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服从管理。
3.陵园境内墓位安葬管理。烈士陵园境内属于安葬烈士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非烈士安葬于陵园内。陵园内安葬烈士骨灰、遗体或遗骸墓穴面积、墓位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园内须有空余土地,预留墓穴、空间充裕,能满足强军建设和服务备战打仗需求。
4.陵园境内其他规范要求。烈士陵园树立保护标识牌,依法保护革命历史文物。积极推行文明祭扫,不得在园内焚烧或使用明火。烈士陵园应与民政部门划定的公墓区设立明显界限,和毗邻公墓归口管理责任清晰、安葬区域界限明确。
联系电话:3202779
现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审定通过,请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