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506X/2024-60282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房政发〔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3日 08:32:25
效力状态
有效

城关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及《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核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赓续红色血脉,进一步加强县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烈士陵园规范化建设,满足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及强军建设目标,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现对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予以重新划定,并将相关管理保护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原陵园范围的现场踏勘图及对保护范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新划定房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周边界线为:东至猫子沟口联观排洪渠,两侧顺渠延伸至林地边缘为界;南至消防池南侧排水沟,上延烈士墓群南泵房至工程兵浮雕墙为界;西至工程兵纪念广场西侧基座,沿烈士墓区护栏延伸至零散烈士墓区入口绿化带,顺停车场护栏延伸至西南角为界;北至西纪念亭沿道路南侧坡底至百步梯入口,从百步梯第二个平台延伸至东纪念亭,由凉亭延至纪念馆东北角及东侧基座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8586.2平方米,合42.8791亩;详见附件)。

二、陵园境内土地管理使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烈士陵园管理保护单位应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严禁将烈士陵园土地作为经营性墓地向外售卖,严禁非法占用烈士陵园土地和房产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融资抵押,严禁改变陵园土地性质用于转让拍卖等活动。

三、陵园境内墓位安葬管理。烈士陵园境内属于安葬烈士墓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非烈士安葬于陵园保护范围内。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肃穆。陵园内安葬烈士骨灰、遗体或遗骸的墓穴面积、墓位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非法侵占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者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退役军人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陵园境内其他规范要求。烈士陵园设立保护标识牌,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依法保护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园内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陵园内推行文明祭扫,严禁攀折花草树木,严禁在建筑物及树木上刻划、题词、留言和留名。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房县烈士陵园红线范围图

2024年10月13日  



附件

房县烈士陵园红线范围图